說明:
一、經過統計高雄市各高中職學校資料後發現,約近三成比例之學校以特定色彩區分學生生理性別,規定不同性別穿著不同顏色運動服。而根據問卷調查顯示,高達八成的學生認同運動服顏色的區分,會對社會大眾形成性別刻板印象,因此本提案盼能改善此現象。
二、《兒童權利公約》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第 76 點:「 委員會特別關切地注意到,在有些社會,習慣性態度和做法損害並且嚴重制約了這項權利的實施。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開展提高認識活動,讓社會瞭解這種態度和做法的消極影響,並鼓勵轉變思想觀念,從而全面執行每個兒童在《公約》下所享有的權利。」第 77 點 委員會敦促各締約國特別注意兒童有權表達意見並獲得必要的支持,使其意見得到應有重視,因為性別定型觀念和重男輕女的價值觀妨礙和嚴重制約了兒童享受第 12 條規定的權利。
三、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
(1)第十二條:「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根據上述條約,學生於校園學習期間,應享有性別平等之友善學習環境。若因學校規範,以特定顏色劃分學生之生理性別,即剝奪學生表達個人意識之權利,也於同儕或社會大眾間形成特定顏色代表單一性別之刻板印象。根據問卷調查數據顯示,多數學生認為運動服顏色的劃分在校園中已造成性別刻板印象,若是將顏色統一則能減低發生此現象的可能性。
(2)第十四條第二項:「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 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根據問卷調查顯示,近百分之十七的學生表示,在學期間自身或身邊同學曾因選擇運動服顏色而感到困擾。依據上述條文規範,學校應積極改善此現象,避免區分運動服顏色使不同性別氣質者感到困擾及不適。
四、依據上述說明,塑造性別友善校園,不應使用運動服顏色加深性別刻板印象。
決議:
請教育局協助加強宣導學生服裝儀容相關規定,尊重兒少表意權,並持續督導各校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