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提增設高雄市共融式遊樂設施並諮詢兒童、家長、身心障 礙者、兒童相關專家及社區人士意見乙案
謹提增設高雄市共融式遊樂設施並諮詢兒童、家長、身心障 礙者、兒童相關專家及社區人士意見乙案
說明:
一、《兒童權利公約》第 31 條中明確指出:「締約國確認兒童 有權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 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
二、目前高雄校園及公園內遊樂場多數使用罐頭遊具,較少打造 具有無障礙環境的遊樂設施,罐頭遊具除遊玩方式較侷限 外,無法滿足身心障礙孩童的遊玩需求,使得這些孩童無法 享受與他人共同遊戲的樂趣,被迫選擇較為靜態的活動。因 此近年來推展「共融式遊具」,是具備全體性,讓一般民眾 無論成人或小孩、年長者、特殊需求的大小孩(例如心智障 礙、肢體障礙、自閉症、視覺 或聽覺障礙者等)都能一同 5 玩樂、遊戲的遊樂設施,能提供不同發 展能力的刺激,也 在遊戲互動過程達到融合的目的。
三、近年來已有不少縣市開始逐步建置「共融式遊戲場」,但尚 未普及,前述特殊需求的家庭本身可能較不易長距離移動, 因此更難以前往。
決議:
一、因完整建置共融式遊樂場的成本較高,故希望以目前設備需 要汰換時逐步增加,並在未來規畫新設公園等場所時,可提 早納入規劃。
二、建議以增加部分遊樂設施提升為共融式的形式,成本較完整 建置共融式遊戲場低,故希望能普遍分布在各社區公園或其 他較易於使用的場域。
三、建請各相關主管機關(如教育局對於校園或是工務局對於公 園),提出汰換所需增置共融式遊樂設施的目標值,以不低於三成為限,並以居住人口密度較高之區域且周圍二公里內無此類設施者優先。
四、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 12 條兒童表意權、「兒童遊戲場設施 安全管理規範」修正草案第 16 點規定,新設兒童遊戲場之規劃與設計,設置者得諮詢兒童、家長、身心障礙者、兒童相關專家及社區人士意見,以符合實際需求,為維護兒童遊戲權,建請各單位設設共融式遊樂設施時,諮詢兒少、身障家庭等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