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狀態條例
第01條:伺服器有以下任一事項,應由最高執政官核可後進入緊急狀態。
一、伺服器根本、日誌、設置任一嚴重破壞
二、伺服器因突發事件以致伺服器嚴重不穩定或發展有嚴重影響
三、伺服器進入無政府狀態、混亂、他群人流暴亂等
四、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對全國任一地方進入緊急狀態
第02條:伺服器有以下任一狀態,自動進入緊急狀態。
一、任何人觸犯憲法第22條或第23條
二、任何人觸犯憲法第24條或第25條(第26條不再此限)
三、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對全國任一地方發布戒嚴令或宵禁令
第03條:若第1條最高執政官不在線,發布權限為第二執政官、執政官。
第04條:依第3條發布者,必須通報最高執政官與第二執政官。
第05條:發布緊急狀態,允許使用@everyone、@here、@一般成員等身分組。
第06條:依自動程序近物緊急狀態,最高執政官或第二執政官須發布公告。
第07條:緊急狀態生效後,生效期間部分凍結憲法。
第08條:緊急狀態發布後,執政官有權執行以下權力。
一、違背憲法條文之判決
二、各類頻道關閉發言權限
三、加重懲處(生效期間內之犯罪者)
第09條:緊急狀態發布後,最高執政官有權執行公布緊急命令。
第10條:緊急狀態發布後,執政官仍應保障上訴、言論自由。
第11條:緊急狀態生效期間不計算於銷過時間內。
第12條:緊急狀態下,最高執政官得隨意調動人事命令。
第13條:緊急狀態解除,依最高執政官公布。
第14條:緊急狀態解除後,在緊急狀態生效期間對成員不當之措施,應立即恢復,除生效期間懲處。
第15條:緊急狀態解除後,在緊急狀態生效期間發布之緊急狀態,應當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