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刑事
第一章、刑事責任
第10條:刑責分主刑與從刑。
第11條: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永久停權
二、停權
三、禁言
四、警告
五、口頭警告
第12條:停權處分者,最低14天,最高1年。
第13條:禁言處分者,最低60秒,最高14天。
第14條:警告數量滿3次者,處永久停權。
第15條:口頭警告不得發布在處分頻道上。
第16條:永久停權者上訴成功後解除停權之處分者,如沒特別說明,警告數為兩次。
第17條: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青蛙活動權
二、褫奪指令頻道權
三、褫奪語音頻道權
四、褫奪客服頻道權
五、褫奪合作伺服權
第18條:從刑不得單獨處分,亦不得與口頭警告處分。
第19條:宣告永久停權者即宣告褫奪五權終身,若上訴後解除任一停權之處分,除特別公告外,褫奪宣告即失效。
第20條:宣告停權處分者,在期限內宣告褫奪五權,直到處分解除。
第21條:刑期自處分公告當日即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