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第一章、法例
第0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0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第03條:本法於本伺服器內犯罪者,無論是否同意憲法,皆適用之。
第04條:本法於凡在合作伺服器領域內犯下列各罪者且立案處分,適用之:
一、騷擾罪
二、試圖核打擊罪
三、試圖核攻擊罪
四、第28條
第05條:本憲法規範以最高執政官定之。
第06條:本憲法與條利用以防範社群成員行為,並維護社群素質。
第07條:執政官等級以上之高層,有權依照憲法規定向違反規則之成員處分。
第08條:最高執政官擁有憲法解釋、詮釋、修改、廢除憲法條文之權利。
第二章、名詞解釋
第09條:本憲法有關於專有名詞,解釋如下:
一、「執政官」:擁有管理伺服器之成員,擁有部分豁免權。
二、「最高執政官」:伺服器擁有者、服主、最高長官。
三、「第二執政官」:伺服器副服主,若最高執政官不在線上,為伺服器最高長官。
四、「永久停權」:終身不得加入伺服器。
五、「停權」:在期限內不得加入伺服器。
六、「禁言」:在期限內剝奪加入語音與文字頻道發言權限。
七、「褫奪青蛙活動權」:褫奪參與青蛙活動之權利,宣告後若有參加活動者,一律取消活動資格。
八、「褫奪指令頻道權」:褫奪指令頻道發言、輸入指令等權限。
九、「褫奪語音頻道權」:褫奪加入、創建、發言語音頻道之權利,宣告後若有在任一語音頻道,強制踢出。
十、「褫奪客服頻道權」:褫奪使用客服頻道,但若宣告前已開啟客服單者,該客服單不再此限。
十一、「褫奪合作伺服權」:收回申請合作之權利,已合作者,該合作契約宣告時即失效。
十二、「騷擾」:私訊騷擾、電話騷擾、語言騷擾、性騷擾、未經同意加好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