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第一章、修改法律
第37條:修改憲法法律之條文,為修法後24小時生效,在此之前以舊部法條為主。
第38條:修法憲法法律之條文,若以公告何時修法,以公告為主,不受第37條限制。
第39條:本伺服器為中華民國領域其一,若有任何觸犯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必要者,提供檢方處理。
第二章、上訴
第40條:除特別宣告無法上訴之案件,否則皆有案件皆有上訴之權利。
第41條:上訴之追訴期限僅168小時,寒假與暑假期間犯案之案件,上訴期限為72小時。
第42條:上訴之追訴期限已過規定之時間,為無效上訴,故不得上訴。
第43條:上訴者僅限當事者,非當事人上訴者,查獲處警告2次。
第44條:上訴表單需填妥完整,資料不全者,為無效上訴,駁回上訴並不得再次上訴。
第45條:上訴與否之情況處理,以下表為主,若有下列未提到之情況,由最高執政官主觀認定為主。
一、資料完全填妥且完整說明與事實不符,為確認誤判者,撤銷處分。
二、資料完全填妥但事實正確,上訴說明有悔改者,得撤銷處分或減刑處分。
三、資料完全填妥,但上訴說明未完全有悔改之意,駁回上訴申請。
四、在表單裡寫第27條第2款認定之不適當言論,駁回上訴,並加重處分與不得上訴。
第46條:無理由亂填資料,處警告2次、停權或永久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