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記與中部粽聯邦共和國刑法
法律位階:法律
沿革:舊憲法
實施日期: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001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002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第003條 本法於本伺服器內犯罪者,無論是否同意憲法與其法律、命令,皆適用之。
第004條 部分罪名在非我國地方犯罪仍適用之。
第005條 未經判決應當視為無罪。
第006條 偵查應不公開,除執政官或眾議員要求公開才得公開之。
第二章、名詞解釋
第007條 本法之名詞解釋如下:
一、拘役:不得查閱聊天頻道與其他特定頻道。
二、禁言:剝奪發言與加入語音的權利。
三、口頭警告:當面告知或提醒被告。
四、預備犯:指行為人為實現犯罪行動而從事的事前準備工作。
五、共犯:指行為人參與他人犯罪行動。
六、教唆犯:慫恿他人實行犯罪,但自己不真正行動。
七、幫助犯:指行為人協助他人犯罪行動但不是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核心。
八、子帳戶:在主帳戶外下為同一人之其他帳戶,無論是否該帳戶移交於他人。
九、告訴乃論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告發,未告發國家原則上不主動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
十、非告訴乃論罪:無論被害人或其家屬自行告發,國家應主動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
十一、累犯:受處分完畢後或赦免後2年內犯同罪。
十二、已完成驗證:已取得@✅.已完成驗證身分組的人民。
十三、未完成驗證:未取得@✅.已完成驗證身分組的人民,包含未完成入國驗證問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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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刑事處分
第一節、主刑
第008條 刑責分主刑與從刑。
第009條 主刑種類如下:
一、停權
二、拘役
三、禁言
四、警告
五、口頭警告
第010條 1 停權處分者,未註明時間視為永久停權處分。
2 停權處分者,註明時間視為有限停權處分。
第011條 拘役處分,最低14日,最高6個月;行政拘役所拘役之時間不計算此內。
第012條 禁言處分,最低1分鐘,最高14日。
第013條 1 警告處分,已完成驗證之人民累計警告處分達以下標準,即額外處分。
一、警告一次:不處分。
二、警告二次:額外處分禁言1小時。
三、警告三次:額外處分禁言1天;宣告褫奪聯邦活動權1個月。
四、警告四次:額外處分禁言3天;宣告褫奪聯邦活動權3個月。
五、警告五次:處停權。
2 警告處分,未完成驗證之人民累計警告處分達以下標準,即額外處分。
一、警告一次:額外處分禁言1小時。
二、警告二次:額外處分禁言1天。
三、警告三次:處停權。
3 額外處分不受第12條限制,第1項第5款與第2項第3款非額外處分。
4 於本刑法施行前依照舊憲法宣告警告處分者,警告一次折抵本刑法警告一次,依此類推。
第014條 口頭警告,係由執法權當面向當事人口頭警告,不得發布於法院審判頻道上。
第015條 停權處分者,經上訴解除停權處分,警告數自動累計三次,不受第13條額外處分。
第二節、從刑
第016條 1 從刑種類如下:
一、褫奪選舉權
二、褫奪被選舉權與服公職權
三、褫奪聯邦活動參與權
四、褫奪特定頻道權
2 判決停權即宣告第一項四個從刑處分,截止日至主刑停權處分撤銷為止。
第017條 1 從刑不得單獨處分,需搭配主刑一併宣告之。
2 從刑不得搭配口頭警告一併宣告之,不受第1項規定。
第018條 褫奪選舉權者,係不得參與公民投票與選舉之投票。
第019條 褫奪被選舉權與服公職權者,係不得擔任選舉之被選舉人與服公職。
第020條 1 褫奪聯邦活動權者,係不得參與聯邦主導之活動。
2 已參與者,立即取消資格;已領取獎勵者,立即沒收。
第021條 1 褫奪特定頻道權者,係禁止查閱、發言等某特定頻道。
2 宣告時,需括弧標註是哪一個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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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涉及國家與政府運作之犯罪
第一節、內亂罪
第022條 1 意圖破壞伺服器紀錄、設置等,或盜用執政官以上之帳戶者,處停權。
2 預備犯犯前項之罪,處警告3次以上、拘役3個月或停權。
3 知曉此事卻故意不告知政府機構者,連坐處分。
4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二節、外患罪
第023條 1 通謀境外勢力預謀顛覆國家領導,或非法轉移伺服器擁有者,處停權。
2 預備犯犯前項之罪,處警告3次以上、拘役3個月或停權。
3 知曉此事卻故意不告知政府機構者,連坐處分。
4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三節、顛覆權限罪
第024條 1 公務員逾越上級權限或無視法令權限之規定而繞行執行該非法權限動作,處停權或警告三次以上得併科拘役。
2 執政官試圖非經法律程序強行彈劾上級執政官或眾議員,處停權。
3 犯本條之罪,處從刑褫奪被選舉權與服公職權3個月以上,2年以下。
4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25條 1 執政官未經上級或眾議院同意擅自引進外部應用程式(機器人),處警告3次以上,並得踢出該機器人。
2 若引進之機器人犯內亂罪、外患罪、炸群罪等,引進者連坐處分。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26條 1 機器人逾越上級權限或無視法令權限之規定而繞行執行該非法權限動作,處停權。
2 機器人擁有者與其子帳戶亦同。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三節之一、未經聯邦同意擅自引進外部應用程式罪
第26-1條 本節之罪適用於非執政官之人民。
第26-2條1 未經最高執政官或眾議院同意引進外部應用程式(機器人),處警告3次以上,並得踢出該機器人。
2 若引進之機器人犯內亂罪、外患罪、炸群罪等,引進者連坐處分。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26-3條 無論是否經聯邦同意引進之外部應用程式(機器人)犯內亂罪、外患罪、炸群罪等,引進者連坐處分。
第四節、炸群與DDoS罪
第027條 1 炸群定義:非最高執政官或第二執政官之人民發送訊息含有@everyone或@here即視為炸群。
2 炸群者,處停權;情節輕微者,處警告3次以上得併科禁言14天以下或拘役14天以上,6個月以下。
3 預備犯犯前項之罪,處警告3次以上、拘役3個月或停權。
4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28條 1 犯第25條且訊息帶有其他色情伺服器連結者,一律處停權。
2 於合作邦交服犯第25、26條者,處停權;預備犯處警告3次以上、拘役3個月或停權。
3 炸群機器人犯第25、26條者,處停權,炸群機器人擁有者與其子帳戶亦同。
4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29條 1 DDoS定義:使用分散式阻斷攻擊,包含協定分析攻擊、LAND攻擊、分散式HTTP洪水攻擊、
CC攻擊、殭屍網路攻擊、應用程式級洪水攻擊、觸發程式漏洞(死亡之Ping、淚滴攻擊)等攻擊
本服與其伺服器。
2 發動DDoS攻擊者,處停權;DDoS提供者與其子帳戶亦同。
3 於合作邦交服犯本條之罪,處停權;合作邦交服之麥塊伺服器發動亦同。
4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第3項之合作邦交服之麥塊伺服器為告訴乃論罪。
第五節、瀆職罪
第030條 1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停權或警告3次以上。
2 犯前項之罪,處從刑褫奪被選舉權與服公職權3個月以上,2年以下。
3 預備犯犯前項之罪,處警告3次以下、拘役3個月以下或禁言14天以下。
4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31條 1 公務員在未提出長期離線申請而不上線超過3個月,處警告1次。
2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32條 1 公務員怠惰職位,處警告2次以上,得併科從刑褫奪被選舉權與服公職權14天以上,6個月以下。
2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六節、藐視國會罪
第033條 1 接受眾議院質詢或聽證會提供虛假或隱匿所知經查證後確定,處警告1次以上,得併科拘役1個月以下。
2 前項罪名判定,由全部眾議員表決通過懲處;前項罪名不得處分最高執政官。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34條 1 在眾議院內擾亂秩序經制止後仍擾亂,眾議院院長得對被告處分警告1次以上,得併科拘役1個月以下。
2 本條為告訴乃論罪,由眾議長或任一眾議員提出。
第七節、藐視判決罪
第035條 1 單次判決宣告警告1~3次後72小時內退出聯邦,處停權;72小時至168小時內退出處警告1次。
2 單次判決宣告警告4次後168小時內退出聯邦,處停權。
3 退出聯邦後十分鐘內重新加入,免除或減輕其刑。
4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2
第036條 1 判決宣告後於他服嗆聲判決且毫無悔意,得加重處分至—。
3
2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三章、不當言論
第八節、不當暱稱罪
第037條 1 暱稱不得有以下字詞:
一、侮辱或貶低特定國家(伺服器)、種族、宗教、政黨之字詞
二、性暗示、性交動作
三、侮辱他人之字詞
2 違反第一項者,執政官將口頭告知要求改正,屢勸不聽者,處警告1次並強制更改暱稱。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九節、公然侮辱與誹謗罪
第038條 1 公然侮辱者,處警告1~4次得併科禁言7日以下或拘役14日以下。
2 公然侮辱聯邦政府者,處停權或警告3~4次得併科拘役14日以上,3個月以下;於他群犯此項,亦同。
3 第1項為告訴乃論罪;第2項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39條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停權或警告2次以上得併科拘役30日以下。
2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國家名譽之事者,處停權或警告3次以上得併科拘役14日以上,3個月以下。
3 第1項為告訴乃論罪;第2項為非告訴乃論罪,第2項於他群犯此項,亦同。
第十節、洗版(頻)與錯頻罪
第040條 1 發布過多無意義文字、圖片、表符、大面積訊息、 圖片、影片等佔版言論者,處警告1次以上得併科禁言14日以下。
2 累犯者,處停權。
3 訊息含有@everyone或@here則適用於炸群罪。
4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41條 1 在錯誤頻道發言者,初犯口頭警告,屢勸不聽者處警告1次以上得併科禁言14日以下。
1
2 累犯者,加重處分—或處停權。
2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十一節、引戰與公頻吵架罪
第042條 1 私人恩怨不得於公頻吵架,請私下解決。
2 違者處警告2次以上,得併科禁言14日以下,累犯者處停權。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43條 1 公然引戰者,處警告3次以上或停權,得併科禁言14日以下。
2 引戰定義以最高執政官判定。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十二節、宣揚白人至上主義罪
第044條 1 在公共頻道宣揚白人至上主義而貶低其他種族者,處停權。
2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十三節、過激小粉紅政治言論罪
第045條 1 小粉紅定義:熱愛中國共產黨,並且持有中國民族主義、極端愛國主義和排外主義立場的網友。
2 反串者亦同。
第046條 1 小粉紅於公頻有過度宣揚或辱罵下列其一者,且影響他人者,處停權。
一、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二、你媽死了或英文NMSL
三、習近平或毛澤東
2 過激言論以最高執政官判定之。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十四節、煽動或宣揚恐怖主義罪
第047條 1 恐怖主義定義:指作出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
的行動,這些行動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危害其他人的生命、對公眾人士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基要服務、設施、公共或私人系統,以及包括意圖是強迫政府或國際組織,或是為推展政治、
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作出的行動。
2 宣揚或煽動恐怖主義者,處停權,並應請求DISCORD官方檢舉協助處理。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十五節、閃爍圖散播罪
第048條 1 閃爍圖、顏色快速切換圖可能造成不適、暈眩、嘔吐的 GIF、表情符號、貼圖等,視為令眼睛感到不適圖。
2 散播令眼睛感到不適圖者,初次口頭警告或警告1次,累犯處警告2次以上得併科禁言14日以下。
3 本條為告訴乃論罪。
第十六節、性影像散播罪
第049條 1 兒童及少年定義以中華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為主。
2 性影像包含性暗示、徵伴侶、約炮、性器官、性交、女性胸部(露點)有關影片、圖片、連結或言論。
第050條 1 無論在任何頻道裡散播兒少性影像者,處停權,並應請求DISCORD官方檢舉協助處理。
2 在非限制級頻道散布性影像者,處警告3次以上或停權。
3 第2項情節嚴重者處停權,並應請求DISCORD官方檢舉協助處理。
4 在限制級頻道散布女性胸部(露點)、性器官、性交有關影片、圖片、連結或言論者,處警告3次以上或停權。
5 第5項情節嚴重者處停權,並應請求DISCORD官方檢舉協助處理。
6 私訊散播性影像者,處警告3次以上或停權。
7 第6項情節嚴重者處停權,並應請求DISCORD官方檢舉協助處理。
8 第1~5項、7項為非告訴乃論罪;第6項為告訴乃論罪。
第051條 前條第1項兒少性影像限制為現實存在之人物,二次元不再此限。
第十七節、其他不當言論罪
第053條 1 其他不當言論包含威脅、恐嚇、暴力、虛假、仇恨、等。
2 發表其他不當言論者,處停權或警告1次以上,得併科禁言7日以下。
3 本條為告訴乃論罪,涉及國家或政府之間之言論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54條 1 散布他人隱私者,處停權或警告2次以上,得併科禁言7日以下。
2 被散布隱私者在聯邦裡為告訴乃論罪;被散布隱私者不在聯邦裡者,視情況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四章、不當宣傳與行為
第十八節、不當宣傳罪
第055條 1 宣傳非聯邦轄下其他伺服器之伺服器者,處停權或警告2次以上得併科禁言14日以下,累犯處停權。
2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56條 前條宣傳者,有以下情況者,免罰。
一、發布合作伺服器邀請連結且該訊息未觸犯第27條第1項炸群定義。
二、申請合作時於客服單裡發送連結且該訊息未觸犯第27條第1項炸群定義。
三、跨群聊天頻道且未觸犯第27條第1項炸群定義。
第十九節、洩密罪
第057條 1 公務員未經聯邦府同意洩漏執政官頻道或國會秘密頻道內容者,處停權或警告3次以上,得併科6個月以下拘役。
2 非公務員未經聯邦府同意洩漏執政官頻道或國會秘密頻道內容者,處停權或警告2次以上,得併科4個月以下拘役。
第058條 1 未經聯邦府同意,擅自洩漏國家任一頻道對話或訊息者,處口頭警告或警告1次,並得要求刪文,得按次處罰。
2 2024年8月19日未刪除2024年5月19日(含)以前洩漏之訊息者,準用第1項處分。
第二十節、不當參考、借鑑或抄襲罪
第059條 1 抄襲憲法、法律、命令等廣義上之法律,處停權,並要求對此公開道歉與刪除抄襲部分。
2 未公開道歉與刪除抄襲部分者,得向中華民國地方檢察署提告。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60條 1 未經同意參考或借鑑憲法、法律、命令等廣義上之法律,處停權或警告4次,得併科拘役6個月以下與要求對此公開道歉
與刪除參考或借鑒部分。
2 未公開道歉與刪除參考或借鑒部分者,處停權,並得向中華民國地方檢察署提告。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61條 1 抄襲聯邦府或眾議院文宣者,處停權,並要求對此公開道歉與刪除抄襲部分。
2 未公開道歉與刪除抄襲部分者,得向中華民國地方檢察署提告。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62條 1 未經同意參考或借鑑聯邦府或眾議院文宣者,處停權或警告3次以上,得併科拘役6個月以下與要求對此公開道歉
與刪除參考或借鑒部分。
2 未公開道歉與刪除參考或借鑒部分者,處停權,並得向中華民國地方檢察署提告。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63條 1 抄襲、借鑑或參考者,犯後態度無任何誠意,處停權。
2 合作邦交服服主或擁有管理權之管理員抄襲、借鑑、參考者,無論處分警告或停權,即刻解除合作。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二十一節、詐欺罪
第064條 1 以詐術欺騙聯邦或與聯邦政府未履行民事義務者,處停權或警告3次以上,得併科禁言14日以下。
2 以贊助活動名義不履行贊助義務者,處停權,並得向中華民國地方檢察署提告詐欺罪。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65條 1 私人民事糾紛請自行協調或尋求中華民國地方法院或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之鄉鎮市區公所附設之調解委員會處理。
2 民事糾紛視情況執政官得干涉處理或命私下解決,命私下解決者仍執意帶到公頻解決者,處警告3次以下並得禁言1日。
第二十二節、騷擾罪
第066條 1 對執政官、持有@❎任何訊息均不能私訊 身分組者騷擾者,處停權。
2 騷擾持有@⚠️僅接受重要訊息私訊 身分組者認定詐騙、不重要等訊息,處停權或警告3次以上得併科禁言14日以下。
3 騷擾持有@✅任何訊息皆可以私訊 身分組者,除以下情況,否則免罰。
一、疑似詐騙之訊息
二、疑似危害國家之訊息
4 騷擾執政官、第5項為非告訴乃論罪;其餘為告訴乃論罪。
5 於合作邦交服犯此罪且有立案紀錄者,處停權。
第067條 1 性騷擾或透過私訊性霸凌者者,處停權,不受第66條身分組限制。
2 本條為告訴乃論罪。
第二十三節、誣告與變造證據罪
第068條 1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被誣告者遭控訴之刑罰最大刑度懲罰。
2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3 第1項被誣告者遭控訴之刑罰最大刑度懲罰小於警告3次者,處警告3次,不受第1項限制。
4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69條 1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停權或警告3次以上。
2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二十四節、漏洞未申報罪
第070條 1 發現漏洞而未通報政府者,處口頭警告、警告3次以下處分。
2 情節嚴重者,得加重處分。
3 利用發現之漏洞而獲取不當利益者,處停權或警告3次以上,得併科拘役5個月以下。
4 犯第4項者且情節嚴重者,得加重處分或宣告褫奪被選舉與服公職權3個月以上,1年以下。
5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71條 1 發現漏洞而洩漏給非執政官之第三人,處警告2次以上處分。
2 洩漏之第三人未通報政府者,同前條第1項處分。
3 洩漏之第三人使第三人利用該漏洞而獲取不當利益者,處停權或警告3次以上,得併科拘役5個月以下。
4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二十五節、帳戶疑似被盜罪
第072條 1 判定帳戶疑似被盜者處停權。
2 被盜條件符合以下任一即視為帳戶疑似被盜:
一、參與疑似垃圾訊息的帳戶
二、異常的私訊活動
三、帳號被盜用或中毒出現異常行為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二十六節、未滿13歲加入聯邦罪
第073條 1 因DC政策,未滿13歲者,無論是否透過任何方式得知,經查證屬實處停權。
2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二十七節、妨害國交罪
第074條 1 意圖侮辱合作邦交服者,處警告4次以下,得併科拘役3個月以下或禁言14日以下。
2 本條須告訴乃論罪,由該服合作代表提出之。
第二十八節、濫用客服罪
第075條 1 開啟客服單後20分鐘未回應處警告1次,逾6小時未回應處警告3次並得褫奪特定頻道權(客服頻道)3個月以下。
2 累犯者,處停權。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76條 1 濫用客服單者處停權或警告3次以上處分並得褫奪特定頻道權(客服頻道)3個月以上,1年以下。
2 累犯者,處停權。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二十九節、脫逃罪
第077條 1 處分禁言或拘役者,在刑期尚未結束期間退出聯邦,處停權。
2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五章、妨害投票與其行為
第三十節、妨害投票罪
第078條 1 意圖擾亂投票秩序者,處警告2次以上,4次以下,並褫奪本次投票之選舉權。
2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79條 1 被選舉人經申請通過後無故退選或退出聯邦,處停權或警告2次以上,並褫奪本次投票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80條 1 意圖散布與選舉或罷免不實消息者,處警告3次以上,並褫奪本次投票之選舉權。
2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81條 1 選舉與罷免投票日當天至投票結束、投票日前一天晚上十點以後,為特定候選人宣傳或助選之活動,處警告2次。
2 屢勸不聽者,得按次處罰並得褫奪本次投票之選舉權。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82條 1 意圖纂改選舉系統、毀損數據、或資料者,處停權。
2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083條 1 意圖脅迫並妨害他人競選、使他人放棄競選、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與選舉之投票者,處停權。
2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三十一節、買賣票罪
第084條 1 意圖賣票者,處停權,買票者亦同。
2 買票者事後檢舉,免罰。
3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第三編、附則
第一章、參考來源
第085條 本法參考來源如下:
一、《中華民國刑法》
二、《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三、《日本國刑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刑法》
五、《欽定刑法大綱》 (清宣統2年頒佈之,但從未施行過,大清隔年就噶了。)
六、中華民國立法委員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 增訂藐視國會罪
七、《IGNIS.綜合遊戲社群憲法》
八、《IGNIS.綜合遊戲社群規則》
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十、《中華民國海陸空軍刑法》
十一、《中華民國性騷擾防治法》
十二、《中華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十三、《中華民國性剝削防制條例》
十四、中華民國台灣省政府與省警備總司令部1949年頒佈之《台灣省-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布告戒字第一號》
十五、《中華民國洗錢防制法》
十六、中華民國行政院《中華民國詐欺犯罪危害條例》草案
十七、《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
十八、《中華民國立法委員行使法》
十九、《中華民國通訊監察保障法》
二十、中華民國行政院《中華民國科技偵查保障法》草案
二十一、《中華民國民法》
二十二、《拿破崙民法典》
二十三、《唐律疏議》(或稱《永徽疏議》,唐永徽2年頒佈之《永徽律》與永徽3年合併《永徽律》注疏)
二十四、《中華民國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二十五、《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二十六、《中華民國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二章、實施日期
第086條 本法自建國日開始實施,第58條第2項自2024年8月19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