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刑事
第二章、刑事分則
第七節、語音不當罪
第31條 (1):語音頻道不得有嚴重言論不當行為、嚴重特殊行為、一般違規行為。
(2):嚴重言論不當行為以第28條第2款認定。
(3):嚴重特殊行為包括下列,未列出情況由執政官認定:
一、過度濫用音效版
二、觀看新聞直播或重播
三、爆音音檔
(4):一般違規行為包括下列,未列出情況由執政官認定:
一、麥克風雜音過大
二、麥克風聲音過大
(5):違反第1款之嚴重言論不當行為者,以第27條處分。
(6):違反第1款之嚴重特殊行為者,處警告一次~警告二次,並得宣告褫奪語音頻道權至多14天。
(7):違反第1款之一般違規行為者,口頭警告,屢次未改善者,處警告一次,並得宣告褫奪語音頻道權至多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