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警告條例
法律位階:法律
沿革:舊憲法第35條
實施日期:
第一章、自助消除警告
第001條 受警告處分者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申請消除警告1次:
一、受警告處分滿4個月或消除舊警告紀錄滿4個月,且期間無退出群組或遭受新的懲處
二、無從刑處分紀錄或從刑處分執行完畢
第002條 有以下犯罪紀錄者,不得依照第1條申請消除警告:
一、犯本國刑法內亂罪、外患罪、顛覆權限罪、不當參考、借鑒與抄襲罪其一者。
第003條 申請消除警告須至客服頻道。
第004條 每次申請僅能消除兩次警告,如需再申請消除第三支警告需等待下次消除警告之客服。
第005條 申請消除警告須提供處分編號、時間。
第006條 每人包含子帳戶最多申請3次警告消除機會,如有超過部分不予銷過或補回警告。
第二章、自動消除警告
第007條 受警告處分者滿1年無懲處紀錄,自動消除警告1次。
第三章、附則
第008條 1 建國前遭受警告處分者,本法依然適用。
2 本法自建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