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警告條例

法律位階:法律

沿革:舊憲法第35條

實施日期:

第一章、自助消除警告

第001條    受警告處分者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申請消除警告1次:

         一、受警告處分滿4個月或消除舊警告紀錄滿4個月,且期間無退出群組或遭受新的懲處

         二、無從刑處分紀錄或從刑處分執行完畢

第00條    有以下犯罪紀錄者,不得依照第1條申請消除警告:

         一、犯本國刑法內亂罪、外患罪、顛覆權限罪、不當參考、借鑒與抄襲罪其一者。

第00條    申請消除警告須至客服頻道。

第00條    每次申請僅能消除次警告,如需再申請消除第三支警告需等待下次消除警告之客服。

第00條    申請消除警告須提供處分編號、時間。

第00條    每人包含子帳戶最多申請3次警告消除機會,如有超過部分不予銷過或補回警告。

章、自消除警告

第00條    受警告處分者滿1年無懲處紀錄自動消除警告

章、附則

第00條  1 建國前遭受警告處分者,本法依然適用。

       2 本法自建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