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刑事
第二章、刑事分則
第九節、其他
第33條:5分鐘內反覆進出伺服器2次,處停權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累犯者永久停權。
第34條:符合下列任一情況,處永久停權。
一、被停權者之子帳戶,無論有否加入伺服器
二、禁言期間退出伺服器
三、公告警告處分後48小時內退出伺服器
四、未滿13歲者,無論是否自己爆料
五、未經伺服器同意抄襲、參考本服規範、公關文章等者
第35條 (1):被公告警告處分後4個月,得開啟客服單申請消除1次警告,每次僅能消除1次警告。
(2):4個月內有任何違規紀錄或退出伺服器,不予消除,以新違規日或退出伺服器後4個月起計算。
(3):每人最多消除2次警告。
(4):從刑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不得消除。
(5):消除成功者,違規懲處頻道不更改,僅更改後台處分紀錄。
(6):消除成功,新警告數如下:
一、原累積警告2次者-->警告1次
二、原累積警告1次者-->無
第36條 (1):客服單開啟後20分鐘未回應,處警告1次、褫奪客服頻道權14天以上,6個月以下。
(2):累犯者,處永久停權。
(3):濫用客服頻道者,處警告2次、停權或永久停權,得褫奪客服頻道權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