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上訴

40條:除特別宣告無法上訴案件,否則皆有案件皆有上訴之權利。

第41條:上訴之追訴期限僅168小時,寒假與暑假期間犯案之案件,上訴期限為72小時。

第42條:上訴之追訴期限已過規定之時間,為無效上訴,故不得上訴

第43條:上訴者僅限當事者,非當事人上訴者,查獲處警告2次。

第44條:上訴表單需填妥完整,資料不全者,為無效上訴,駁回上訴並不得再次上訴。

第45條:上訴與否之情況處理,以下表為主,若有下列未提到情況,由最高執政官主觀認定為主。

              一、資料完全填妥且完整說明與事實不符,為確認誤判者,撤銷處分。 

              資料完全填妥但事實正確,上訴說明有悔改者,得撤銷處分或減刑處分。 

              資料完全填妥,但上訴說明未完全有悔改之意,駁回上訴申請。 

              四、在表單裡寫第27條第2款認定之不適當言論,駁回上訴,並加重處分與不得上訴。 

第46條:無理由亂填資料,處警告2次、停權或永久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