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刑事
第二章、刑事分則
第六節、騷擾罪
第30條 (1):禁止對執政官、持有@❎任何訊息均不能私訊 身分組者騷擾。
(2):犯前款之罪者,處警告2次、停權3個月以上或永久停權。
(3):持有@⚠️僅接受重要訊息私訊 身分組者認定詐騙、不重要等訊息,依照第2款處分。
(4):騷擾持有@✅任何訊息皆可以私訊 身分組者,除以下情況,否則免罰。
一、疑似詐騙訊息
二、疑似有危害社群之訊息
第30條 (1):禁止對執政官、持有@❎任何訊息均不能私訊 身分組者騷擾。
(2):犯前款之罪者,處警告2次、停權3個月以上或永久停權。
(3):持有@⚠️僅接受重要訊息私訊 身分組者認定詐騙、不重要等訊息,依照第2款處分。
(4):騷擾持有@✅任何訊息皆可以私訊 身分組者,除以下情況,否則免罰。
一、疑似詐騙訊息
二、疑似有危害社群之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