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3歲停權解除辦法

第01條:犯憲法第34條第4款遭永久停權者,適用此辦法之。

第02條:聲請解除停權應填寫上訴表單或私訊最高執政官。

第03條:聲請解除停權應具備有效證明文件證明已滿13歲,否則駁回上訴。

第04條:證明文件得除出生年月日以外,其餘打碼。

第05條:聲請解除僅1次為限,駁回上訴後不得再次聲請上訴。

第06條:依本辦法規定之上訴期限不受憲法第41條限制,本辦法上訴期限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