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刑事

第二章、刑事分則

第一節、內亂罪

第22條 (1):意圖破壞伺服器紀錄、設置等、或盜用執政官以上之成員帳戶者處停權十個月以上或永久停權,首謀者,處永久停權。

            (2):預備犯前項之罪者,同上。

            (3):自首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