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編版伺服器規範
服規1 ︱禁止使用@everyone、@here、@任何身分組!
違者禁言7天、警告1~2次或永久停權。
服規2 ︱禁止意圖破壞伺服器設置等任何嚴重危害伺服器安全的行動!
違者處停權10個月以上或永久停權。
服規3-1 ︱暱稱請勿針對特定國家(伺服器)、種族、宗教信仰、性暗示、性交動作等!
違者口頭提醒,屢勸不聽一律警告1次,並強制更改暱稱。
服規3-2 ︱請尊重他人,請勿發表不適當之言論!
不適當言論包含 色情、暴力、虛假、隱私、引戰、侮辱、仇恨、刷頻 等。
違者口頭提醒,屢勸不聽一律警告1次,並強制更改暱稱。
服規3-3 ︱於他群誹謗、造謠、抹黑、侮辱等伺服器(執政官)者,一律永久停權!
服規4 ︱禁止宣傳其他伺服器或非frog6605頻道之Youtuber(非刻意宣傳性質除外)!
違者處禁言1小時~1天,並得懲處警告1次~2次。
服規5 ︱禁止騷擾他人,詳盡規範看下面ㄉ憲法。
服規6-1 ︱語音頻道規則請看下面ㄉ憲法。
服規6-2 ︱指令頻道規則請看下面ㄉ憲法。
服規7 ︱違反下列任一條件者,處永久停權。
1.警告滿3次
2.被停權者子帳戶,無論有否加入伺服器
3.公告警告處分後48小時內退出伺服器
4.未滿13歲
5.抄襲
6.禁言期間退群
7.合作群騷擾立案
服規8 ︱客服單開啟後請發言,管理員不會通靈!
違者處警告1次,褫奪客服頻道權14日以上,6個月以下;累犯永久停權。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0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0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第03條:本法於本伺服器內犯罪者,無論是否同意憲法,皆適用之。
第04條:本法於凡在合作伺服器領域內犯下列各罪者且立案處分,適用之:
一、騷擾罪
二、試圖核打擊罪
三、試圖核攻擊罪
四、第28條
第05條:本憲法規範以最高執政官定之。
第06條:本憲法與條利用以防範社群成員行為,並維護社群素質。
第07條:執政官等級以上之高層,有權依照憲法規定向違反規則之成員處分。
第08條:最高執政官擁有憲法解釋、詮釋、修改、廢除憲法條文之權利。
第二章、名詞解釋
第09條:本憲法有關於專有名詞,解釋如下:
一、「執政官」:擁有管理伺服器之成員,擁有部分豁免權。
二、「最高執政官」:伺服器擁有者、服主、最高長官。
三、「第二執政官」:伺服器副服主,若最高執政官不在線上,為伺服器最高長官。
四、「永久停權」:終身不得加入伺服器。
五、「停權」:在期限內不得加入伺服器。
六、「禁言」:在期限內剝奪加入語音與文字頻道發言權限。
七、「褫奪青蛙活動權」:褫奪參與青蛙活動之權利,宣告後若有參加活動者,一律取消活動資格。
八、「褫奪指令頻道權」:褫奪指令頻道發言、輸入指令等權限。
九、「褫奪語音頻道權」:褫奪加入、創建、發言語音頻道之權利,宣告後若有在任一語音頻道,強制踢出。
十、「褫奪客服頻道權」:褫奪使用客服頻道,但若宣告前已開啟客服單者,該客服單不再此限。
十一、「褫奪合作伺服權」:收回申請合作之權利,已合作者,該合作契約宣告時即失效。
十二、「騷擾」:私訊騷擾、電話騷擾、語言騷擾、性騷擾、未經同意加好友等。
第二編、刑事
第一章、刑事責任
第10條:刑責分主刑與從刑。
第11條: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永久停權
二、停權
三、禁言
四、警告
五、口頭警告
第12條:停權處分者,最低14天,最高1年。
第13條:禁言處分者,最低60秒,最高14天。
第14條:警告數量滿3次者,處永久停權。
第15條:口頭警告不得發布在處分頻道上。
第16條:永久停權者上訴成功後解除停權之處分者,如沒特別說明,警告數為兩次。
第17條: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青蛙活動權
二、褫奪指令頻道權
三、褫奪語音頻道權
四、褫奪客服頻道權
五、褫奪合作伺服權
第18條:從刑不得單獨處分,亦不得與口頭警告處分。
第19條:宣告永久停權者即宣告褫奪五權終身,若上訴後解除任一停權之處分,除特別公告外,褫奪宣告即失效。
第20條:宣告停權處分者,在期限內宣告褫奪五權,直到處分解除。
第21條:刑期自處分公告當日即開始計算。
第二章、刑事分則
第一節、內亂罪
第22條 (1):意圖破壞伺服器紀錄、設置等、或盜用執政官以上之成員帳戶者處停權十個月以上或永久停權,首謀者,處永久停權。
(2):預備犯前項之罪者,同上。
(3):自首者,得減輕其刑。
第二節、外患罪
第23條 (1):通謀非伺服器成員意圖顛覆伺服器或非法轉移伺服器擁有者處停權十個月以上或永久停權,首謀者,處永久停權。
(2):預備犯前項之罪者,同上。
(3):自首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節、核打擊攻擊罪
第24條 (1):(試圖)使用@everyone、@here、@任何身分組者,為(試圖)核打擊罪。
(2):犯此罪者,系統強制阻止發言,並懲處禁言1天。
(3):執政官事後發現得依程度處警告1次~警告2次追加處分。
第25條 (1):(試圖)引進機器人發動@everyone、@here、@任何身分組者攻擊者,為(試圖)核攻擊罪。
(2):犯此罪者,首謀、機器人、機器人擁有者處永久停權。
(3):犯此罪者,有關知曉此事卻未通報伺服器者,處停權6個月以上或永久停權。
第26條:於合作伺服器犯前二條之罪者,處永久停權。
第四節、言論不當罪
第27條 (1):每位成員皆有暱稱更改自由,但不得針對以下字詞:
一、特定國家(伺服器)、種族、宗教信仰
二、性暗示、性交動作
(2):違反第1款規定者將告知並口頭警告。
(3):屢勸不聽者或其限內未回應,處警告一次並強制更改暱稱。
第28條 (1):請尊重他人,請勿發表不適當之言論。
(2):不適當言論包括以下,未提到者以執政官主觀認定:
一、色情
二、暴力
三、虛假內容
四、個人或他人隱私
五、引戰、威脅
六、侮辱、仇恨
七、誹謗
八、(鼓吹)自殺(殘)
九、散布不實謠言
十、刷頻、洗版
(3):違反第1款規定者,處口頭警告~警告2次,並得加重處分禁言60秒~7天、刪除言論。
(4):依第3款規定處分後屢勸不聽者,處警告1次~警告2次、停權或永久停權,並得加重禁言4天~14天、刪除言論。
第28-1條 (1):犯前條第1款之罪者且於他群誹謗、造謠、抹黑、侮辱等伺服器(執政官)者,無論是否在本伺服器內,處永久停權。
(2):前款之伺服器管理員包庇或不作為處分,視為共犯,處永久停權。
(3):犯前條第1款中之第2款認定的「色情」且無有露點、性器,若在有18+頻道裡犯此罪者,免罰。
第28-2條 (1):以不尊重方式傳達中國敏感性政治問題,進而透過此侮辱、威脅他人等使他人心生恐懼,處永久停權。
(2):該行為不得上訴。
第28-3條 (1):於公共頻道發送含有性器官、男性精子等圖片或影片,處永久停權,並且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285條
提交證據給檢方,且得檢舉至Discord官方。
第28-4條 (1):未經伺服器官方同意將伺服器內任何對話或資訊洩漏於他服,處口頭警告至警告一次。
(2):本法修正前散布的對話或資訊應於三個月內刪除,未刪除者准用第1款規定處分。
第五節、不當宣傳罪
第29條 (1):禁止宣傳其他伺服器或非frog6605頻道之Youtuber。
(2):上款所列之不含以下情況:
一、發布合作伺服器邀請連結
二、跨群聊天頻道(依照跨群頻道使用條例規定)
三、frog6605頻道
四、申請合作時於客服單內發布宣傳文
五、沒有刻意宣傳性質的Youtube影片
(3):犯第1款之罪者處禁言1小時~1天,得加重處分警告1次~警告2次。
第六節、騷擾罪
第30條 (1):禁止對執政官、持有@❎任何訊息均不能私訊 身分組者騷擾。
(2):犯前款之罪者,處警告2次、停權3個月以上或永久停權。
(3):持有@⚠️僅接受重要訊息私訊 身分組者認定詐騙、不重要等訊息,依照第2款處分。
(4):騷擾持有@✅任何訊息皆可以私訊 身分組者,除以下情況,否則免罰。
一、疑似詐騙訊息
二、疑似有危害社群之訊息
第七節、語音不當罪
第31條 (1):語音頻道不得有嚴重言論不當行為、嚴重特殊行為、一般違規行為。
(2):嚴重言論不當行為以第28條第2款認定。
(3):嚴重特殊行為包括下列,未列出情況由執政官認定:
一、過度濫用音效版
二、觀看新聞直播或重播
三、爆音音檔
(4):一般違規行為包括下列,未列出情況由執政官認定:
一、麥克風雜音過大
二、麥克風聲音過大
(5):違反第1款之嚴重言論不當行為者,以第27條處分。
(6):違反第1款之嚴重特殊行為者,處警告一次~警告二次,並得宣告褫奪語音頻道權至多14天。
(7):違反第1款之一般違規行為者,口頭警告,屢次未改善者,處警告一次,並得宣告褫奪語音頻道權至多5天。
第八節、指令不當罪
第32條 (1):指令頻道不得有扭蛋代幣不當行為、嚴重行為、一般行為。
(2):扭蛋代幣不當行為包括下列,未列出情況由執政官認定:
一、扭蛋指令尚未結束,使用新的扭蛋指令
二、當前使用扭蛋人數超過2個人,仍使用20連抽
三、非扭蛋頻道使用『/扭蛋、/扭蛋查詢』任一指令
(3):嚴重行為包括下列,未列出情況由執政官認定:
一、試圖鑽漏洞、使用腳本
二、嘗試使用管理類型指令,屢勸不聽者
三、透過機器人快速洗版、刷頻
(4):一般違規行為包括下列,未列出情況由執政官認定:
一、於指令頻道聊天
(5):違反第1款之扭蛋代幣不當行為行為者,處口頭警告,屢次未改善者,處警告一次,並得宣告褫奪指令頻道權至多5天。
(6):違反第1款之嚴重行為者,處警告一次~警告二次,並得宣告褫奪指令頻道權終身。
(7):違反第1款之一般違規行為者,處口頭警告,屢次未改善者,處警告一次,並得宣告褫奪語音頻道權至多5天。
第九節、其他
第33條:5分鐘內反覆進出伺服器2次,處停權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累犯者永久停權。
第34條:符合下列任一情況,處永久停權。
一、被停權者之子帳戶,無論有否加入伺服器
二、禁言期間退出伺服器
三、公告警告處分後48小時內退出伺服器
四、未滿13歲者,無論是否自己爆料
五、未經伺服器同意抄襲、參考本服規範、公關文章等者
第35條 (1):被公告警告處分後4個月,得開啟客服單申請消除1次警告,每次僅能消除1次警告。
(2):4個月內有任何違規紀錄或退出伺服器,不予消除,以新違規日或退出伺服器後4個月起計算。
(3):每人最多消除2次警告。
(4):從刑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不得消除。
(5):消除成功者,違規懲處頻道不更改,僅更改後台處分紀錄。
(6):消除成功,新警告數如下:
一、原累積警告2次者-->警告1次
二、原累積警告1次者-->無
第36條 (1):客服單開啟後20分鐘未回應,處警告1次、褫奪客服頻道權14天以上,6個月以下。
(2):累犯者,處永久停權。
(3):濫用客服頻道者,處警告2次、停權或永久停權,得褫奪客服頻道權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
第三編、法律與權利保障
第一章、修改法律
第37條:修改憲法法律之條文,為修法後24小時生效,在此之前以舊部法條為主。
第38條:修法憲法法律之條文,若以公告何時修法,以公告為主,不受第37條限制。
第39條:本伺服器為中華民國領域其一,若有任何觸犯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必要者,提供檢方處理。
第二章、上訴
第40條:除特別宣告無法上訴之案件,否則皆有案件皆有上訴之權利。
第41條:上訴之追訴期限僅168小時,寒假與暑假期間犯案之案件,上訴期限為72小時。
第42條:上訴之追訴期限已過規定之時間,為無效上訴,故不得上訴。
第43條:上訴者僅限當事者,非當事人上訴者,查獲處警告2次。
第44條:上訴表單需填妥完整,資料不全者,為無效上訴,駁回上訴並不得再次上訴。
第45條:上訴與否之情況處理,以下表為主,若有下列未提到之情況,由最高執政官主觀認定為主。
一、資料完全填妥且完整說明與事實不符,為確認誤判者,撤銷處分。
二、資料完全填妥但事實正確,上訴說明有悔改者,得撤銷處分或減刑處分。
三、資料完全填妥,但上訴說明未完全有悔改之意,駁回上訴申請。
四、在表單裡寫第27條第2款認定之不適當言論,駁回上訴,並加重處分與不得上訴。
第46條:無理由亂填資料,處警告2次、停權或永久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