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六條制定之。
第二條 學生議員應於新學期三十日內集會,舉行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之議事日程得不發放會議通知,但應於報到時向學生議員說明。
第三條 學生議員於預備會議開始前視同未就任,不得行使職權。
第四條 學生議會會議,須有法定開會人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法定開會人數,以學生議員現有總額扣除缺席人數為計算標準。
第二項學生議員現有總額,以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
出席會議時,應由學生議員親自為之。
第五條 學生議會會議之決議須分別達到其特定額數,方為可決:
一、 須得半數學生議員出席,出席學生議二分之一同意行之。
(一) 關於組織章程之訂定、變更及增訂之條文之決議。
(二) 關於學生議會及學生會各組正、副組長罷免之決議。
(三) 特別規定者。
二、 須得出席學生議員同意大於不同意行之。
(一) 除前款各目之決議。
第二章 議案審議
第一條 學生議會會議有議決法規案、預算案、決議案、人事案、罷免案及其他議案之權,其他法律規定者,需從其規定。
第二條 學生議會所議決之議案,須經學生議會會議議決之。
第三條 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組織章程、其他法規相牴觸者外,只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四條 議案交付學生議會會議議決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議決。
第五條 學生議員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一人以上之連署。
動議,除另有規定外,應有一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
第六條 會長發布緊急命令提交學生議會會議追認時,不經討論,即交付議決並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三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第七條 會長向學生議會會議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一、 會長應於第一學期第一次例行會議,提出並報告該年八月至翌年二月之施政方針。
二、 會長應於第一學期末次例行會議,提出並報告上年八月至該年二月之施政報告。
三、 會長應於第二學期第一次例行會議,提出並報告該年三月至六月之施政方針。
四、 會長應於第二學期末次例行會議,提出並報告該年三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
第八條 會長應於必要時向學生議會會議提出該月之施政及財務運用報告,並備質詢。
正、副會長或學生會各組正、副組長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應向學生議會會議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如有學生議員提議,經學生議會會議議決,亦得邀請正、副會長或學生會各組正、副組長向學生議會會議報告,並備質詢。
第九條 學生會及學生議會各組正、副組長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應向學生議會會議提出報告,並 備質詢。
如有學生議員提議,經學生議會會議議決,亦得邀請學生議會正、副議長或學生議會各組正、副組長向學生議會報告,並備質詢。
第十條 應邀列席學生議會會議報告或接受質詢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如因故無法列席,應由其職位代理人列席會議代為報告或接受質詢。
二、 質詢事項,不得拒絕答覆,並不得反質詢。
三、 對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四、 不得有任意搶答等妨礙質詢或破壞議場秩序及無禮辱罵等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應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情節重大者,得令其離開會場。
質詢如與會議事項無關者主席應即制止。
第十一條 會議中之質詢,受質詢者應即時以口頭答覆,經質詢者同意或質詢時間已屆不及答覆時,應於七日內以書面答覆。
質詢者得提出書面質詢,由學生議會審查後轉交受質詢者;受質詢者應於七日內以書面答覆。
會議內質詢免責範圍為未涉及隱私、影響他人名譽、公然侮辱及危害善良風俗之質詢。 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
第四章 罷免案之提出
第十二條 學生議會會議依組織章程第八條之規定,對正、副會長得提出罷免案。
學生議會會議依組織章程第二十條之規定,對正、副議長得提出罷免案。
學生議會會議依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對學生會各組正、副組長得提出罷免案。
學生議會會議依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學生議會各組正、副組長得提出罷免案。
第十三條 提出罷免案須書面詳列罷免事由,得經討論,交付學生議會會議議決。
學生議會會議時,得邀請被罷免人列席說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學生議會學生議員行為法另定之。
第十五條 學生議會議事規則另定之。
第十六條 本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法之解釋,由學生議會為之。
第十八條 本法由學生議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