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意外事故保險採共同供應契約

106年志工意外事故保險採共同供應契約 

本市投保內容為300萬元死亡/致殘+3萬元意外醫療+2,000元住院日額,每人每年保費86元。 

本案全國共同供應契約由新光產物保險得標,經該公司總部指派高雄地區由鳳山分公司辦理承保相關業務,另保險法107條針對15歲以下投保規定:

(1)99年2月3日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

(2)又99年2月3日修法後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故針對本市15歲以下志工投保,不得選擇300萬意外險之方案

依共同供應契約之投保方案應選擇100萬元死亡/致殘+3萬元意外醫療+1,000元住院日額,每人每年保費30元之方案辦理。

保障內容說明如下:

1.組別/項次1-1 :

每人每年保費:30元

保險金額(元):死亡/殘廢100萬元

意外醫療30,000元

住院日額1,000元

2.組別/項次1-2 :

每人每年保費:86元

保險金額(元):死亡/殘廢300萬元

意外醫療30,000元

住院日額2,000元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如有上述2類別之志工,請依規定分別填寫要保書、志工出隊服務表、保險費用明細表及投保志工名冊 等相關表件

各社會福利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請於本(105)年12月27日(二)中午12時前將要保書及加保名冊電子檔傳送至本局社會工作科(hui8303@gmail.com),而要保書、志工出隊服務表、保險明細表及加保名冊紙本請至遲於106年1月13日(五)前寄送至社會工作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俾彙整傳送承保公司。

 餘非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請依所屬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送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承辦窗口。

新光產物保險 承辦人員:蔡易霈小姐、蘇美樺小姐

聯絡電話:07-7456131#303、218 

傳真:07-7410572、07-7417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