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相關公文資訊(以下內容屬於個人解讀不一定正確)
屏東縣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則以教師兼代課節數上限為兼六代五,為利學校更有彈性及效率安排課務,但屏東縣將此規則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但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兼任及代課節數不包括進修部者,併計以不超過九節為原則。
(二)兼任及代課節數包括進修部者,併計以不超過十二節為原則。
(三)未具本職之兼任、代課教師,兼任及代課節數併計以不超過十六節為原則。
前項規定,如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學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前項規定,且校內、外節數應合併計算。
依屏東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本表規定得減授課之教師,其減授節數後之授課節數, 為該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但不包含各項計畫或方式給予減授課(或許各校解讀或是上級機關需要更清楚解釋),僅依國小協辦行政減授課總節數扣除後為基本授課時數(但若有標明特例的公文不受限此規定)。
#113學年度第2學期高國中小校長行政會議手冊會議內容:
#許多公文可能因承辦或是當時政策影響,導致許多原定規則修改,建議還是依當時文或是前後文做比對。
屬於舊公文,依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屏府教學字第 11104520200 號函修正屏東縣高中、國中及國小各學習領域(科目)暨學校主任研究進修共同備課(不排課)時間表,則沒有放入此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