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室於111/11/7參加屏東縣各國民小學會計業務輔導人員檢討會,會內縣府主計處再次重申並請學校宣導「各機關員工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請各計畫承辦人辦理核銷作業,若是個人代墊部分,雖無政府採購法15日內須核銷限制,惟本室經費審核及帳務處理均需作業時間,倘又遇到須修正退回或核結期限限制,無疑延長作業時間、提高錯誤機率,及本室須加班處理。爰請各計畫承辦人,請勿積累一疊單據才辦理核銷,敬請配合。
【普通收據、統一發票不用加蓋負責人印章】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5點規定,並未要求應加蓋負責人私章,亦未要求應提供負責人資料。
【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行政院主計總處108年4月10日主會財字第1081500094B號函修正)下列情形不得以個人信用卡支付費用:
(1)機關專任採購人員及經常辦理採購業務人員;
(2)非專任採購業務人員經常辦理採購業務者。
【每份便當(餐點)以90元為上限】:依據屏東縣政府112年3月3日屏府主總會字第11208607500號函,自112年4月1日起,以縣款支應部分,每份便當(餐點)以90元為上限,茶水費仍維持20元;經費來源屬補助款者,依核定計畫及補助機關規定辦理。
報支經費之普通收據或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稱請廠商填「車城國小」或「屏東縣車城鄉車城國民小學」或「車城國民小學」,足以辨識本校,不致產生疑慮即可。請勿開立「車城國小○○分校」或「車城國小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