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並未專為資訊科技訂定專法,僅於刑法增訂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也就是一般通稱的電腦犯罪
😀必須由受害人提出告訴,檢察機關才會偵辦(告訴乃論)因公務機關之電腦系統如被破壞,會造成機構或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以加重刑度收遏阻之效,且檢察機關得主動偵查(非告訴乃論)
😀電腦駭客在入侵者網路系統置入後門(backdoor)程式,並對被侵入者威脅、勒索金錢,否則後門程式將於一定時間內摧毀電腦系統或毀掉檔案,此種情形也會構成恐嚇取財罪屬非告訴乃論。
此種行為觸犯了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備: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藉網路散布電腦病毒,造成毀損他人的電磁檔案違反了刑法第 362 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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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桃園市吳姓女子2017年間受僱於蘆竹區一處塑膠公司擔任設計部員工,隔年3月她因故離職,離職前她除了刪除電腦內的設計圖檔外,還植入「Best day forever」惡意病毒,被桃園地檢署依妨害電腦使用罪提起公訴,將因「破壞電磁紀錄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民眾在網路上拍賣影音光碟,有其法律規範,應加以注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在網路上拍賣影音光碟,主要有三種情況:
1將買來的合法影音光碟在網路再販售。
2將買來的盜版影音光碟在網路再販售。
3將從網路買來的盜版影音光碟在網路再販售。
🤷購買盜版商品的行為有罪嗎?
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規定可知,若僅單純購買盜版商品的行為並沒有涉及重製權、公開播送權等著作財產權權利的利用行為,因此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利用網路傳送猥褻圖文,或利用電子郵件販售色情光碟等行為,因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以電腦網站傳送猥褻圖畫供人觀賞罪及販賣猥褻物品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一名國中生被女友分手,心生不甘,而將女友不雅照片傳給他人觀賞。結果不只該國中生挨告,收到後轉傳給其他人者一樣有事。判決該男同學與家長需賠償女學生母女五十四萬元,轉傳的同學與雙親也須連帶賠償十六萬五千元。
贓物是指他人非法(如竊盜、搶奪、侵占等罪)所得之物。買贓物或媒介者,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網路購物於付款後卻沒收到商品,或收到仿冒品(物品與所訂購有所差異),或是網路上賣方根本就沒有商品,透過目錄或宣傳單,為了讓他人信以為 真的詐騙手法,即構成刑法之詐欺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界普遍認為電腦網路並非賭博罪之有形場地,上網賭博應不構成賭博罪。
🎃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2擅自以重製的方法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可處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3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以上三種情況,1僅擅自重製侵害他人著作,刑度較輕。2重製後意圖銷售或出租以牟利,其刑度比1重。
著作權法規定:
如果擅自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等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非法利用(如上列公開播送等)著作物,其刑度可能因利用的目的而有別。以改作著作物為例,用於課堂教學或用於銷售牟利,後者的刑度當然重於前者。
非法利用的情況非常多,如引起訴訟,司法單位當然會審視非法的嚴重程度判決之。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別忘了還有民事賠償。
資料來源:翰林資訊科技2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