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核) (1).pdf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第四條.第八條


建檔日期:111-09-20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現行名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最近一次修正發布 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茲為應民眾需求,且考量八類身心障礙類 別各鑑定向度基準之衡平性,參考相關專業醫學會及專家意見,爰修正 本辦法第四條、第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附表二甲之類別五增列鑑定向度「b540 胰臟功 能」,爰於附表一甲之類別五增列同鑑定向度;並就類別六之鑑定 向度「b610 腎臟功能」及「b620 排尿功能」鑑定人員資格條件酌作 修正,並明定本次修正之附表一甲,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參酌美國醫學會之障礙評估指南之全人損傷百分比,爰於附表二甲 之類別五增列鑑定向度「b540 胰臟功能」障礙程度之基準;並就類 別七之鑑定向度「b710a 關節移動的功能(上肢)」、「b730a 肌肉力 量功能(上肢)」、「s730 上肢構造」及「s760 軀幹」障礙程度之基 準酌作修正;另為因應行政作業及系統功能增修之所需作業時間等 前置配套作業,並明定本次修正之附表二甲,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