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殊教育

(一)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組織健全且定期召開會議,根據特生IEP落實執行各項鑑定輔導工作


  • 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依規成立、組織健全且定期召開會議,根據特教學生IEP落實執行各項鑑定輔導工作,檢附特教相關資料(明細)如下:

1、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委員名冊。

2、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含簽到冊。

3、特殊教育工作計畫及相關行事曆。

4、學校推動特殊教育所規劃之重點工作、發展願景、後續執行與考核之紀錄及評鑑後修正及改善狀況。

5、學校遴派特教教師參加本市心理評量人員培訓之紀錄證明。

6、校內特教教師領有智力測驗心理評量教師之施測證明。

7、校內心理評量人員數與特教班教師數比例統計資料。

8、校內心理評量人員104-105學年鑑定個案統計資料。

9、相關特殊教育(含特推會、特教社群、特教工作會、檢討會)會議紀錄。

10、安置普通班、資源班之身心障礙學生班級名冊。

11、普通班教師為身心障礙學生,課程與評量方式調整之相關佐證資料。

12、特教班(資源班及巡迴班)課表、特教班學生原班課表之調整及特教班課表編排列入全校課務編排中共同規劃。

13、特教班教師課表。

(二)辦理教師及家長特教相關專業成長活動


1、依特教法第15條規定暨學校教師需求,每年辦理校內教師特教3小時研習及親師生特教宣導或活動。

2、除特教學生家長定期結合IEP會議予以特教知能增能外,亦透過親職講座、校慶活動或親師通訊、校網、公佈欄文宣等方式宣導,增進家長特教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