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輔導工作

(一)落實生涯發展教育


  • 1、依104年1月14日公告「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三章第一節第9條[1]規定,學校以融入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提供學生職業試探機會,建立正確之職業價值觀,於課程計畫中規畫,納入職業認識與探索相關內容,以落實學生生涯發展教育。
  • 2、透過課程、探索活動及參訪,讓學生參訪、體驗與探索,進行職業認識。

(二)學校法定通報案件依法於24小時內進行法定通報,並逐案檢核通報類別之完整性


  • 1、若學校知悉學生發生家庭暴力、性侵害(含性猥褻)與兒少保護(含性騷擾)及高風險家庭等事件,依法(規)於24小時內立即進行通報、逐案檢核通報類別之完整性並會辦相關單位,以利後續輔導工作及網絡規畫及進行。
  • 2、通報內容事涉個案隱私,資料無上傳。

(三)配合學校特色及需求,推動輔導、親職相關之活動與制度


  • 1、依規及配合學校特色與需求,擬定及推動輔導、性平、家庭(親職)與生命教育等計畫,納入學校行事及課程計畫,並能有效執行與檢核。

(四)落實高關懷個案之輔導(含人數次統計分析與特殊案例分享)


  • 1、學校對高關懷個案(中輟、時輟時復曠課累積達7天以上、保護性個案、家庭問題、少年犯罪、偏差行為、自我傷害、心理議題與校園適應等8類個案)能確實列冊及線上通報進行個案管理。
  • 2、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能由導師或行政立即通知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並依孩子需求及家長照護之能力評估,予以後續之處遇規畫:含口頭或書面建議、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或進行通報、轉介。
  • 3、特殊案例分享:事涉個案隱私,資料無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