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因....辭任,繼任理、監事○○○變更登記。 

2.繼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辭任理、監事辭任書。

7.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8.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