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