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正式會員之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正式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法申請,為本會分區次級團體,依分區比例選出團體代表連同其他團體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