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第 十七 條 常務理事, 理事長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 常務理事 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 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 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如何申請理事長當選證書?協會改選後,應備文件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