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定期 會議與 臨時 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