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監事會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