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第 十 條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