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第三十二條 計畫、預算表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 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 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現金流量預算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