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第 十九 條 常務監事, 監事會主席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 常務監事 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 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