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第二十二條 2016年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 執行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 秘書長一人 及其他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 執行長 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