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