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農地拍定時不符農用縱嗣後補強仍應課徵土增稅

張貼日期:Mar 19, 2013 12:23:15 AM

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拍定時未作農業使用,縱於拍定後改善符合農業使用規定,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應以移轉時,該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為要件。是法拍農地倘於拍定時有違章建物,該違章建物雖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並經核發使用執照,不宜追溯認定該建物自始為合法。該筆農地於拍定當時既不符合作農業使用要件,其於拍定移轉時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4洽詢

原文網址:http://ppt.cc/g8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