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13 宜蘭縣政府函

張貼日期:Feb 13, 2015 7:50:40 AM

主旨:轉內政部釋以興建農舍之共有農業用地,經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而當事人達成合意分割成立或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分割確定者,不得參照該部103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示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1案,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