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0.22 宜蘭縣政府函

張貼日期:Oct 22, 2013 7:31:49 AM

主旨: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業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爾後不論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或修法後取得之土地申請興建農舍案件,起造人應由本府核定期資格後方能申請建照執照,檢送公文及切結書乙份,請協助宣導週知,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