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3.03 宜蘭縣政府函

張貼日期:Mar 04, 2014 4:25:14 AM

主旨:轉內政部釋示關於領有建物所有權登記證明文件但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俟後變更為他種非供公眾用途使用時有無建築法規相關規定之適用1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