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令轉知

張貼日期:Jan 09, 2014 2:44:33 AM

主旨:檢送「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50條關於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認定之解釋令1份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