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23 宜蘭縣政府函

張貼日期:Oct 24, 2014 1:50:35 AM

主旨:檢送內政部修正「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有關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之認定解釋令1份,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