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動產簽約時必須載明事項

張貼日期:Oct 11, 2017 6:33:27 AM

一、買賣不動產標的(含地段號及面積)、時間(簽約及結案時間)、價金(含付款方式、有無貸

款)、各種稅費負擔、仲介費、點交方式等。

二、另不動產現況(是否有出租、佔用情形)及附贈家電或設備等均應載明。

三,是否鑑界後點交,一般農地及無地上建物之土地建議鑑界後點交,少爭議。

四,並應載明最遲點交時間,否則有責任一方應付賠償責任。

最近常有民眾來電反映,到仲介或代書處簽約過了二、二個月了案子還沒辦好,錢付了一大半卻不見進展,看了其買賣合約才發現合約很簡陋而沒有寫案子期限,而一方又故意拖延,建議找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處或先行以信函催辦不行再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