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 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 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 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特質
器質性或機能性異常導致語言理解、語言表達、說話清晰度、說 話流暢性或發聲產生困難。
一、生理方面
( 一 ) 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 糊不清等現象。
( 二 ) 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 年齡不相稱等現象。例如吵啞、失聲、粗嘎、氣息聲、聲音 使用過度或不足、習慣性音調迥高或過低、鼻音過重或不足、 說話強度太低等。
( 三 ) 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 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例如口吃及迅吃。
( 四 ) 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 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二、心理方面
( 一 ) 可能因父母態度焦慮或沒耐性造成不愉快的親子關係,導致 情緒障礙或拒絕關懷。
( 二 ) 教師上課速度太快時,會跟不上或對教師授課內容不懂時不 敢提出,而造成學習困難。
( 三 ) 在陌生環境或陌生人面前會加重症狀,例如口吃。
( 四 ) 想表達時卻無足夠表達能力,同學無法瞭解造成溝通困難, 且擔心因說話聲音不清晰或發音不準招致嘲笑,因而不願輕 易開口。
學習需求
一、可能有構音異常、講話速度較慢或不清等困難,影響口頭報告, 需教師耐心的聽學生表達,並予以鼓勵,增強其信心。
二、與學生溝通時遵守以下原則:
( 一 ) 交談時須看著他,對他所說的話感興趣,使他喜歡願意與你 交談。
( 二 ) 當他想告訴你某件事時,不要幫他說出來,應讓他醞釀自己 的思想。
( 三 ) 共同討論或交談時,要盡量讓他們有參與及表達的機會,以 免讓他感到孤單。
( 四 ) 不要操之過急,慢慢地聆聽他們想要表達的訊息,以免造成 不當的壓力。
( 五 ) 不要當眾揭示他們說話的缺陷,或強迫他在陌生人面前說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