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謂 學 習 障 礙?


「學習障礙」(Learning disabilities),對於多數人而言,可能是一個似懂非懂的名詞,當分不清楚學生學習上究竟哪裡發生問題時,通常也以「學習障礙」統稱之。「聰明的笨蛋」,可說是對於學習障礙者最貼切、最生動的描述,然而,何以看似聰明的學習障礙者,有時表現的舉止或學習成效卻令人質疑?到底學習障礙應如何界定?學習障礙者到底是「學不會」?「不願學」?還是「不會學」?以上種種,皆是一般人常有的疑惑。

(一)不容易定義的概念

由於學習包含的向度十分廣泛,加上學習歷程的錯綜複雜,以及盤根錯節的學習成效影響因素,益發使得「學習障礙」難以讓人望文生義、一目了然;而此種不容易定義的概念,更加顯示學習障礙的多樣性與複雜性。茲舉例說明如下:

1、他是學習障礙?(一)

許生,國小二年級,口語表達清楚、社會能力好,且樂與人交往,但在學習上國語總學不好,生字詞練習很久,依舊記不起來,因此識字量少;數字基本運算沒問題,但在做應用問題時,會有困難。家長和老師都認為他夠聰明,只是尚未掌握學習的方法。

鑑定過程:凡與閱讀有關的題目,包括數學文字題,許生需要施測者唸題目才能作答;但他的數學成績與同儕比,屬於中上程度;在認字量表上,與同年級學生比,其所認識字的數量則明顯少很多。

由上可知,許生對於文字符號的處理有明顯的困難,他可能有閱讀上的障礙。若未能及時找出原因所在,其閱讀障礙可能會持續下去,所有與閱讀相關的科目或題目,都會造成他長期的低成就,而減低他的學習興趣。然若能及早知道其原因,及早施予閱讀學習策略的教授與習得,將會降低其閱讀障礙所造成的影響。

2、他是學習障礙?(二)

李生,國小六年級,他在國語科表現不錯,在數學方面的表現不佳,一方面,是因為高年級的數學本來就難,另一方面,他在學校也有行為問題,老師認為他在上數學課時不專心,也很容易粗心,而不知道其困難是發生在很基礎的數學概念上。

鑑定過程:李生閱讀理解測驗的通過率為百分之七十五,這表示該生在閱讀方面的能力與同年級同學相當。在一、二年級程度的加減法及九九乘法方面表現都很好,但在另一些數學題如:26-7、61-4、3×(8-6)、小數點加法(直式)、文字問題等方面表現都很差。


我國的定義

(1)「特殊教育法」(民國81)的定義

* 「本法第十五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指在聽、說、讀、寫、算等能力的習得與運用上有顯著的困難者。學習障礙可能伴隨其他障礙,如感覺障礙、智慧不足、情緒困擾;或由環境因素所引起,如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所產生的障礙,但不是由前述狀況所直接引起的結果。

* 學習障礙通常包括發展性的學習障礙與學業性的學習障礙,前者如注意力缺陷、知覺缺陷、視動協調能力缺陷和記憶力缺陷;後者如閱讀能力障礙、書寫能力障礙、和數學障礙。」

(2)「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的定義(民國87)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 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 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慧、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2、美國的定義

(1)「94-142公法」的定義(1975年)

* 「指兒童在理解或運用語文的心理歷程中有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異常,以至於在聽講、思考、說話、閱讀、書寫、拼字或演算等方面顯現能力不足的現象。

* 這些異常包括知覺障礙、腦傷、輕微腦功能失調、閱讀障礙和發展性失語症等情形。

* 此一詞並不包括以視覺、聽覺、動作障礙、智慧不足、或環境、文化、經濟等 不利因素為主要原因所造成之學習問題。」

(2)「美國學習障礙聯合委員會」的定義(1988年)

* 「學習障礙係一個通稱不同學習異常的名詞,其包括在聽、說、讀、寫、推理、數學方面的獲得和使用上出現明顯困難者。

* 這種異常是個人內在因素所引起的,一般認為是由中樞神經系統的功能失常所致;學習障礙可能跨任何年齡。有些人有自律行為、社會知覺、人際互動的問題,同時和學習障礙出現,但這些問題本身並不能單獨構成學習障礙。

* 雖然學習障礙可能和其他障礙同時出現,例如:感官缺陷、智慧不足、嚴重情緒困擾等,或有外在因素介入,例如:文化差異、不當教學等,但這些障礙或外在因素並非導致學習異常的主要原因。」


基本理念

透過學習障礙基本理念的強調,可以釐清部分疑義,茲說明如下:

1、學習障礙不是智慧障礙

學習障礙者的智力在正常或是正常程度以上,亦即其學習困難不是因為智力低下所致,而是神經心理功能異常導致個體在注意、記憶、理解、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能力上有顯著的差異。

2、學習障礙是一個差異性大的群體,不是單一類型的障礙

學習障礙有各種次類型的障礙。學習障礙者中有為數不少的人屬於閱讀障礙,例如:湯姆克魯斯、李光耀等,或併有書寫障礙,例如:安徒生﹔這些人的讀寫能力低於同年齡的閱讀水準許多,閱讀十分吃力和緩慢。另外,有些學習障礙是算數方面的障礙,即便是簡單的數數或加減,都得用數手指頭的方式幫助運算。除此之外,還有一小部份的學習障礙者問題不在學科學習,而是空間、知覺、動作協調等。例如:即便已經年紀很大了,他們還是左右分不清,沒有空間觀念而常迷路,或是對社交人際互動的察覺力很低,不清楚別人情緒的變化。所以,不是只有學科學習有問題才是學習障礙,它也可以包括非學科領域的障礙。

3、學習障礙者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1)與視覺障礙者、智能障礙者,或是肢體障礙者相較,學習障礙者可說是一種十分「隱密」的障礙,一般人很難從外觀看出,可是相處久了,就會發現他們有不少難以理解的矛盾現象,這些即表現在他們內在能力的顯著差異。

(2)「內在能力顯著差異」的意義,包括個人間的能力差異或能力與成就間的差異(洪儷瑜,民88)。例如:有的學習障礙者操作能力明顯優於語文能力,讓他動手做會比說的好﹔有些學習障礙者的語文能力和數學能力差了十萬八千里﹔有些則是在聽題目作答與紙筆測驗的結果,顯示懸殊的差異,紙筆測驗時多為空白或是錯誤連連,好像什麼都不懂,可是同樣的試卷,若是唸題目讓他作答,又能答得頭頭是道,也正因為如此難以理解的顯著差異,讓學習障礙者常遭受不白之冤。

4、學習障礙要考慮「排除條款」和「特殊教育需求」

學習障礙者的學習困難並不是因感官、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若無特殊的教育方式,將不能改善其學習困難。換言之,如果學生有視力或聽力的障礙;長期請假沒上課;長期居住國外﹔家裡的人都不會講國語;一直缺乏安定、有秩序的學習環境,或學習動機低落(不想學,不是學不會),這些學生可能跟不上同儕的學習速度,但不能就此判定他是學習障礙者,還得仔細評估其受教的環境,以瞭解普通教育的學習輔導是否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