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指標」及「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績效指標」,特殊教育相關人員研習時數規定略述如下:
(一)校長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3小時以上。
(二)特殊教育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18小時以上。
(三)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9小時以上。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6小時以上。
(五)普通班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3小時以上。
(六)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每學年參加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至少達3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