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 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 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聽覺障礙是由於先天或後天因素,導致聽力受損,以致無法像普通人一樣接收聲音訊息。
根據受損的程度,聽覺障礙可分為輕度、中度、重度、及全聾四級。
輕度者所受影響較少,戴上助聽器之後,困難將減少。但中度以 上者,即使戴了助聽器,聽不清的困擾依舊存在。重度及全聾者,則 可能因聲音和語言機能的喪失,而無法與他人溝通。
一、聽障生如果從小能及時配戴助聽器,且接受過聽能、讀話、說話 訓練,他們可以學會說話。
二、對於口語發音無法像一般同學清晰;讀話時需要說話者慢慢說, 怕造成別人不便,不容易融入團體。
三、對聽障生而言國語中的二聲和三聲,和ㄐ、ㄑ、ㄒ、ㄓ、彳、ㄕ、 ㄖ、ㄗ、ㄘ、ㄙ、ㄦ、ㄩ發音困難,且語調大多單調,少有抑揚頓挫,導致發音異常影響其清晰度。
四、聽障生在聽取聲音時,可能會將上身或一側耳湊向說話者。和別 人溝通時,有時會有聽錯說話內容,或答非所問之情形。 五、 聽障生依其程度,對周圍環境的噪音或一些信號聲音,常是沒有 反應,或是看見別人的反應時,才跟著反應。
六、聽障生在書寫和口語表達所運用的詞彙、句型可能比較貧乏、簡 單,主要依賴視覺觀察並學習。
七、聽障生並不一定是消極被動、沈默寡言、情緒不穩或興趣狹窄者。 且聽障也非造成上述現象之直接原因
學習需求
一、課堂需求
( 一 ) 講課時,面對學生說話速度須稍慢,盡量保持清楚唇形,以 方便學生讀取 ( 讀唇語 )。
( 二 ) 相互溝通時,反應可能較一般同學慢甚至聽不懂話語,需盡 可能使用簡單語句、肢體動作或筆談方式對話。
( 三 )課堂中可能會需要教師配戴 FM 系統調頻發射器 ( 掛於胸前 距離下巴約 15 公分處 ),以利學生清楚聽到講話聲音。
( 四 )對於抽象概念理解較差,如課本出現理論、專有名詞等,須 以較具體的方式解說,或舉實例說明。
( 五 )口頭報告時,若發音不清晰,需多利用 PPT、書面協助口語 發表。
( 六 )聽障生多仰賴讀話 ( 讀唇語 ) 聽課,幾乎無法邊讀話邊做筆 記,最多只能摘要重點,課堂中可能需申請筆記抄寫員或聽 打員(即時字幕)的服務,如有申請,請教師協助檢核筆記 的正確性。
( 七 )聽障生的座位,以靠近前面中央地區為宜,因為這個位置容 易看清楚板書及教師的唇形,也容易聽取聲音。
( 八 )授課時,教師只要正面保持在聽障生的可視範圍內即可,並 讓聽障生清楚的看見肩部以上之部分。
( 九 )通常教師在上課時會走動,一般而言只要依舊面對學生並且 移動速度不是太快,不至於影響讀話。
( 十 )請將新的專有名詞或關鍵字,盡量寫在黑板上,幫助聽障生 讀話。
( 十一 ) 在課堂上若有同學發問或回答教師問題,教師如果能重述其 他學生之發言,則可增加聽障生的理解。
( 十二 ) 觀賞影片時,教師宜在光亮處解說。
( 十三 ) 上課中請多以眼光接觸聽障生,教師可看出他們是否專心與 瞭解,如發現其表情茫然時,可即時寫在黑板或以其他方式 解說。
( 十四 ) 教師的說話速度不必刻意放慢,也不必誇大口型。只要不急 不徐的速度授課即可。
教材需求
( 一 )視覺為學生的學習優勢管道。教師如能多利用板書、講義、 書籍及多媒體 ( 有字幕 ) 等視覺性教材,學生會更容易學習。
( 二 )請盡早發給聽障生學習授課綱要,包括進度、教科書、參考 資料、上課方式、作業、評量方式等,讓學生依照任課教師 的要求,提早準備。
考試、作業及其他需求
透過聽的方式評量(如聽力測驗)對學生較為吃力,建議改以紙 筆測驗或實作等方式取代。
( 一 ) 如作業、報告或考試試題有更動等重要事項宣布時,須請教 師寫在黑板上或請同學轉知學生。
( 二 ) 中、重度聽覺障礙生受障礙影響,上英語聽力課或進行聽力 考試困難,請教師協助實施替代性評量、調整配分比例或申 請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