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相關服務」注意事項 (111.7)
一、申請對象
(一)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成年自主個案主動申請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服務。
(二)已屆鑑定結果之重新鑑定日期,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成年自主個案不同意接受鑑輔會重新鑑定。
(三)依據教育部規定跨教育階段應完成重新鑑定,以取得次一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資格,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成年自主個案不同意接受跨教育階段重新鑑定。
二、申請程序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議決通過逐級核章後,備齊相關資料,依照鑑定安置工作期程送件。
補充說明
(一)鑑輔會議決通過並經教育局函文核定日起,「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申請始生效;
申請對象(一)、(二)之各項特殊教育服務同時中止,
申請對象(三) 之各項特殊教育服務至該學期結束止。
(二)申請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服務之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內,除因特殊狀況外,不得重新申請同一障別鑑定。
(三)應儘量邀請申請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成年自主個案)親自出席特推會,並詳細說明相關權利,詳載於會議紀錄中。若申請人確實無法親自與 會,應於會議紀錄及與會人員簽到名冊說明。
(四)特推會會議紀錄須包含簽到表,並敘明放棄特教身分之理由。
(五)相關資料及表件請以 A4 紙張印製,以利彙辦作業。
(六)申請人家庭若有特殊情形,請務必確認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七)學校於接獲教育局函文後,依規定流程完成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個案資 料移除作業。(如申請時已核發「鑑定證明者」,須依規定繳回仍於效期內之鑑定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