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聽覺障礙

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 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 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醫院診斷證明摘要補充說明如下

09-04醫療診斷證明摘要補充說明(給家長)110081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