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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利
針對女性的暴力
99. 保障女性免受暴力的法例已經過時。例如刑事法律中「強姦」的定義只包含陰莖插入陰道一舉[
註102
];此定義並不包括接受過性別再分配手術的人士。香港應採納法律改革委員會[
註103
]有關改革性罪行的建議,包括其與跨性別人士,兒童和殘疾人士有關的建議。性罪行的法律改革應合乎國際最佳指標,並於兩年內完成。[
註104
]
就業
100. 儘管CEDAW曾在結論性意見中評論香港的產假安排,產假仍只有十個星期,男士侍產假只有三日。 [
註105
]香港應於一年內延長產假和男士侍產假,確保相關安排合乎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
> CEDAW 即「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的縮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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