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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權利
人權教育
77. 香港透過德育、公民及國民教育推行人權教育,但相關單元並不足夠。[
註74
]香港在2019/20學年或之前應制定政策在課程中加入人權教育,包括發展獨立人權科、引入監測和評估及提供足夠資源。[
註75
]
殘疾人士
78. 香港有「主流學校」及「特殊學校」之分。[
註76
]香港應發展融合(inclusive)教育系統。教育局尤其應於四年內採取於同一主流教室使用口語及香港手語的教學模式,並為此提供資源。[
註77
]
79. 除特殊幼稚園外,幼稚園沒有由政府資助的手語課程。[
註78
]在主流及專上教育學校就讀的學生須要自己負擔手語翻譯費用。 [
註79
]香港應在2019/20學年或之前,在學前至專上教育的所有學校,尤其是在應用學習課程,提供政府資助的手語課程及傳譯。
80. 香港應於三年內引入指引,令更多人可以得到專上教育,包括支援智障人士、聾人及有精神障礙人士得到專上教育。
欺凌
81.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研究顯示,香港學生指被其他學生打或推撞的比率在所有地區之中排首位。[
註80
]有如CRC及CRPD在其結論性意見指出,香港應於一年內採取全面措施應對校園欺凌問題,包括有系統地訓練教師和社工及為他們提供指引。[
註81
]
少數族裔學生
82. 有如HRC、CESRC及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CERD)在其結論性意見指出,香港應立即加強措施,包括執行法例及制定政策,改善少數族裔及非華語學生的中文教育質素,並令少數族裔學生更易入讀主流學校。[
註82
]
> HRC 即「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縮寫。
> CESCR 即「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的縮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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