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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釋法
35. 香港終審法院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基本法》釋法。然而,NPCSC不是司法機構也並不獨立。有關宣誓的釋法 (即第五次釋法)超過了「法律解釋」,削弱了對司法機構獨立的信心。這導致透過自由選舉而產生的立法會議員被取消資格,違反了ICCPR第22條。中國和香港應該確保所有對於《基本法》的釋法有所克制,遵守ICCPR,符合法治,以及並不會侵犯香港的自治。
> NPCSC 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縮寫。
> ICCPR 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縮寫。
36. 每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之後,香港特區政府應該在六個月以內發表報告﹐解釋有關釋法是否在程序上和實質上與《基本法》及香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相符。如果香港特區政府認為兩者並不相符,應在報告中說明釋法影響,以及特區政府將採取甚麼措施使釋法與《基本法》及香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相符。
訴諸司法
37. 法律援助服務很難獲取。[
註43
]監管規則限制了非政府組織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能力。香港應於兩年內建立獨立及非牟利的結構,當中包括政府資助的社區法律中心,以提供專門和免費法律諮詢及代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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